請銷假制度 一、事假:職工請事假,一天以內由各科室、部門負責人批準,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,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準,并報辦公室備案。各科室、部門負責人請事假,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,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準,并報辦公室備案。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,違反此規定者,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,并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。二、病假:以醫院證明為依據,由總經理批準,按允許天數休息。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,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,由總經理批準。到專科、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,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準,并報市局領導同意。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,其它各項費用自理(工傷除外)。三、休假: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,交總經理審批后,按規定天數休假。四、婚、喪假: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,交總經理審批,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。五、銷假: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,到辦公室銷假,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后按事假論。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、部門負責人批準的事、病、休、婚、喪假,均視為無故曠工,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、當月獎金,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、全年獎金,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。附:1、年休假待遇表2、探親假待遇表3、婚喪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項 目內 容文件依據適用范圍黨政機關、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,不另增加人員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,可以安排工作人員(含合同制工人)的年休假。中共中央、xx發電[1991]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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